question-icon 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我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也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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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条文本身理解,“未依法缴纳”似乎应包含“未足额缴纳”等情况,因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中,各地的规定和裁判标准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认为可以。比如在上海,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经督促后仍未足额缴纳的,则用人单位有可能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像(2023)沪01民终3169号案例中,公司未及时依法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何某通知公司补缴,公司仍未在催告期限内补缴,何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在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虽然说的是未依法缴纳,但举重以明轻,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也有督促义务,履行督促义务后符合条件可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还有些地方不支持。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08)第13号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在天津,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所以,如果所在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在考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并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与单位沟通补缴社保的记录等,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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