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可以要求N+1赔偿吗?
公司已经拖欠我好几个月工资了,我实在忍不下去,想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我听说有N+1赔偿的说法,不知道在公司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N+1赔偿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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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N+1赔偿”这个概念。“N”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指的是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但一般不能直接要求“N+1”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就是前面提到的“N”。 而“N+1”赔偿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拖欠工资并不在“N+1”赔偿适用的法定情形范围内。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而不能要求“N+1”赔偿。不过,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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