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赔偿是N还是2N?


在探讨拖欠工资赔偿是N还是2N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N和2N的含义。N指的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2N则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关于拖欠工资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主要强调的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加付赔偿金,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是按照N还是2N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单纯的拖欠工资,劳动者要求赔偿时,适用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加付赔偿金,而不是N或2N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标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特定情形时,才会涉及N或2N的问题。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可能会涉及经济补偿N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N。但如果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般是不能主张2N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