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我遭遇了他人侵害,相关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但我觉得这个处理结果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像我这种作为被侵害人的情况,能不能针对这个处理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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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被侵害人而言,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当被侵害人认为行政机关针对侵害事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处罚决定过轻、未履行法定职责等,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在治安案件中,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对侵害人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处罚太轻,没有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被侵害人就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复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被侵害人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同时,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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