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雇工)家属能否与第三人约定雇主不具有追偿权?


在探讨受害人(雇工)家属能否与第三人约定雇主不具有追偿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明确这里涉及的法律概念。雇工,通俗来讲就是受雇主雇佣,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当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在对雇工进行补偿后,依法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是基于法律赋予雇主的一种权利保障,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那么,受害人(雇工)家属能否与第三人约定雇主不具有追偿权呢?这需要看具体情况。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雇主的追偿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如果受害人(雇工)家属与第三人的约定排除了雇主的法定追偿权,这种约定的效力是存在争议的。 一方面,如果该约定是在雇主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可以视为雇主对自己追偿权的一种处分,这种约定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能有效的。因为雇主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不知情,受害人(雇工)家属与第三人擅自约定排除雇主的追偿权,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损害了雇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关于雇主追偿权的规定。 此外,在判断这种约定的效力时,还需要考虑约定的具体内容、签订的背景等因素。如果约定的内容是合理的,并且没有损害雇主的根本利益,比如第三人已经对雇工的损害进行了充分的赔偿,雇主实际上并不会因为该约定而遭受损失,那么这种约定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可。 综上所述,受害人(雇工)家属与第三人约定雇主不具有追偿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约定的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