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可以越级吗?
我遇到一些事情,想要去上访反映情况,但不知道能不能直接越级去反映,担心越级上访不合法。我就想弄清楚,在法律规定里,上访到底可不可以越级进行呢?要是越级了会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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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是否可以越级,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访”在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是“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这也就意味着,原则上并不鼓励越级上访。不过,该条例也没有绝对禁止越级上访。 当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时,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然而,越级上访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一方面,越级上访可能会导致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降低,因为上级机关可能会将信访事项转回下级机关处理,这样反而会耽误时间。另一方面,如果信访人在越级上访过程中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虽然法律没有完全禁止越级上访,但为了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建议信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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