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可以放弃吗?


在探讨探望权是否可以放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通俗来讲,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法律性质上看,探望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它还具有一定的义务属性。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探望权就是父母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体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讲,单纯地放弃探望权可能并不符合法律所蕴含的精神。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因为某些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行使探望权,比如工作调动到外地、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探望子女,这并不意味着是放弃了探望权。这种情况下,只是暂时无法行使该权利。当客观情况改变,具备行使探望权的条件时,仍然可以恢复行使。 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放弃探望权,这种放弃是否有效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允许的。例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但也有观点认为,由于探望权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不能简单地放弃。因为子女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放弃探望权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在审理涉及探望权放弃的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来作出判断。 综上所述,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权利人似乎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但考虑到探望权的特殊性和子女的利益,不建议轻易放弃探望权。如果确实存在无法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建议与对方协商,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