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加班的证据?
我在公司经常加班,但公司却不承认,也没有给相应的加班费。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手里有一些和领导关于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知道这些聊天记录能不能当作加班的证据来支持我的诉求,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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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在劳动仲裁中有可能作为加班的证据,但通常存在一定条件,且证明力可能有限。 首先,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来看,聊天记录需要能够清晰地表明是在讨论加班相关事宜。比如,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了加班的时间、任务安排等具体内容,让人能够直观地看出与加班事实存在紧密联系。例如,领导在微信中明确说“今晚需要加班完成某某项目,预计加班到十点”,这样的表述就与加班事实紧密相关。 其次,要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必须能够证实与你聊天的是公司领导、老板或者其他有权安排加班的人员。比如,可以通过微信昵称与公司通讯录中的名称对应、聊天内容中涉及到的工作事务及职权范围等方面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那么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再次,从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角度出发,聊天记录应保持完整,不能经过删减、篡改等。并且,要能够提供原始的聊天记录载体,比如手机等设备,以备仲裁机构或法院核实。 在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加班证据的具体法条,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作为证据之一提交。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往往还不够充分。因为下班后公司非常态化就工作问题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可能只是正常的工作交流,不一定能直接证明是加班。所以,劳动者最好还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记录、工作邮件等,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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