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我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想提供一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比如工作沟通的聊天记录、电子打卡记录等,但不太确定这些能不能被认可。我想具体了解下电子数据作为劳动仲裁依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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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劳动争议场景中,常见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打卡记录、工作沟通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表明电子数据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证据形式之一。 不过,要使电子数据在劳动仲裁中成为有效的依据,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电子数据需要具有真实性,即未经篡改、剪辑。比如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都要保持原始状态。同时,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通常都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本以供质证。 总之,电子数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劳动仲裁的有效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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