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我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手头有一些相关的录音资料,想用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不太清楚这些录音能不能被仲裁庭认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具体想了解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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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 其次,录音证据要具备真实性。这意味着录音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没有经过篡改、剪辑等伪造行为。例如,不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录音内容进行断章取义或者故意修改关键部分。 再者,录音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取得录音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能通过在他人私密场所(如老板办公室、家里等)偷偷安装录音设备来获取录音,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不但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还可能会触犯刑法。合法的录音方式通常是在正常的沟通场景下,如在与对方电话沟通或者面谈时,在不违反对方意愿且不侵犯其隐私的情况下进行录音。 最后,录音证据还需要具备关联性。即录音内容必须与劳动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争议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涉及辞退纠纷的劳动仲裁中,录音内容如果是关于公司领导与员工讨论辞退原因、补偿方案等相关内容,就具有关联性;如果录音内容是与案件无关的其他话题,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录音证据,在经过仲裁庭的质证和审查核实后,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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