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可以算作证据吗?
我最近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我有一些和公司领导、同事谈话的录音,想知道这些录音能不能在劳动仲裁时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想了解录音作为证据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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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录音可以算作证据。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随着科技发展,电子视听方式产生的证据大量出现,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所以从证据类型上看,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的。 不过,要想录音证据被采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是合法性要求,录音不能是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比如,不能偷偷地在他人私人领域,像老板办公室、家里、车里等地方放置录像录音设备进行窃听获取录音,这种行为不但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合法的方式比如在电话沟通过程中录音或者和领导面谈的时候录音,且不让对方发现,通常可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是真实性要求,录音应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也就是说录音内容要真实反映谈话情况,不能经过剪辑、篡改等伪造处理,要保持其原始状态和完整性,这样才能确保其客观精确性及连贯性。 最后是关联性要求,录音内容需要和劳动仲裁的案件事实相关,能够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起到证明作用。 在劳动仲裁中使用录音证据进行举证时,一般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或在举证期限时,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刻录该录音的光盘,并提供根据录音内容所整理的书面文字资料。在仲裁庭审时,应该提供该录音的原始录音(例如:如果是通过手机录音的,则应根据庭审要求,当庭通过进行录音的手机播放该录音)的方式来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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