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可以算证据吗?
我最近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我之前和公司领导面谈以及电话沟通时录了音,里面有涉及纠纷相关内容。但我不太清楚这些录音能不能在仲裁时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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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录音可以算证据。随着科技发展,电子视听方式出现的证据大量涌现,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 不过,要想录音证据被采纳,需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来说,一般要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 取得方式合法:不是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等)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例如,不能偷偷在他人私人领域(如老板办公室、家里、车里等)放置录像录音设备进行窃听,这种行为不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在正常的电话沟通或者面谈过程中,在不被对方察觉的情况下录音,通常是可以的。 2. 内容清晰明确且具有关联性: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即录音内容要具备完整连续性,未经篡改与捏造,能确保其客观精确性及连贯性,且与劳动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争议焦点相关。 在劳动仲裁中,对于录音证据应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证: 1.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或在举证期限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刻录该录音的光盘,并提供根据录音内容所整理的书面文字资料。 2. 在仲裁庭审时,应该提供该录音的原始录音(例如:如果是通过手机录音的,则应根据庭审要求,当庭通过进行录音的手机播放该录音)的方式来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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