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要如何确定证据类型呢?

我跟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不太清楚该准备哪些类型的证据。比如我手头有些工作文件、聊天记录,还有同事愿意给我作证,这些能不能作为证据呢?具体劳动仲裁的证据类型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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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证据类型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特点来判断,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证据类型及解释: **书证**: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图案等文本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协议、各类经济合同、书信、规章制度、合同书、票据、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文件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单、电子邮件等。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重要价值,其中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工资条和银行工资流水单是证明员工工资最直接的证明。 **物证**:物证是通过各类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和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当事人陈述事实的证据,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当事人陈述事实。比如电脑、笔记本、手机、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办公桌椅等。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机、录像机、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仲裁案件事实的音像视频等文件资料,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例如录音带、录像带、U盘、计算机等存储的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资料必须是通过合法有效途径所获得的。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仲裁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当庭被记录在案,并作好书面确认。证人需如实陈述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其证言不能是主观的推测和评价,道听途说的事实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例如其他在场劳动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由仲裁委员会派遣人员对争议现场、物品等进行检查后制作的记录。 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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