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可不可以成为强奸犯?


女性通常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正犯,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强奸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生理角度来讲,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结构的限制,无法像男性一样实施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例如,一名女性无法通过自身行为完成对另一名女性的强奸行为。 其次,虽然女性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女性可以起到教唆、帮助作用,从而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例如,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就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妻子帮助丈夫强奸自己的同事,妻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再者,关于女性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强奸罪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如拘禁、捆绑等)和奸淫行为。即使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只要有强制行为,也同样属于实行行为,妇女虽不能实施奸淫行为,但完全可以实施强制行为,比如在雇佣第三人去强奸小三的过程中,原配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体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实行行为,这种情况下原配应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强奸罪的狭义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或对男性有性骚扰行为的,尽管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按照《刑法》规定,会构成猥亵罪,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例如,女性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男性发生亲密接触,会按照强制猥亵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