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去工作吗?
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期间,但是工作那边需要我去处理一些重要事务,我不太清楚在监视居住这个阶段我能不能去工作,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去工作就算违反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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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对于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去工作,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来判断。该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绝对禁止被监视居住人去工作。如果工作地点是在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内,或者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去工作,那么是可以去工作的。但是如果工作需要频繁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且未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那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去工作。因为未经批准离开指定区域就违反了监视居住的规定。 执行机关在考虑是否批准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工作的必要性、工作地点与监视居住处所的距离等。如果工作对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活动有干扰,或者存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风险,执行机关一般是不会批准的。 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想要去工作,应当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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