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抵扣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具体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上面清楚地标明了货物或服务的金额以及对应的增值税额。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 其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记载的增值税额同样可以进行抵扣。这对于有进口业务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税务政策。 再者,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这一政策是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减轻企业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 另外,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企业在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的税额可以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情况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