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否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表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倡导的行为。 对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分不同阶段来看。如果是在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签订,而劳动者拒绝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劳动者不签合同,可能面临失去工作且没有经济补偿的结果。 如果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也没有主动要求签订,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权益保护,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主动选择不签订合同来获取双倍工资,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从长远来看,没有书面合同,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方面会面临举证困难。 如果是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法律上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便。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应该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