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现在有一份书证作为证据。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这份书证能不能单独就作为定案的依据呢?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心里也能有个底。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行政机关的文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然而,书证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书证,但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证据都能单独定案。 对于书证,如果它本身来源可靠、内容清晰明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强,并且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在某些简单、事实清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是有可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且内容完整的违法事实记录书证。 但如果书证存在瑕疵,例如有涂改痕迹、来源不明、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况,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证据规则,综合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只有在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后,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行政诉讼中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从书证本身的质量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