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追究对方出轨吗
刚离婚不久,最近偶然发现对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心里很不平衡,想问问离婚后还能不能追究对方出轨这件事,要是能追究的话,具体该怎么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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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还能追究对方出轨,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已经办理完离婚手续,在一些情形下还是可以追究的。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出轨行为如果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的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若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并且是在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的一年之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过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出轨方的称述、认错书悔过书等;亲属、邻居或其他人的证言;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 但是,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一方出轨行为,或者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以后才提出追究对方出轨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将不会对此类诉求给予支持。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通俗说就是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另外一个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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