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是否可以迟延履行合同?
我和别人有债务关系,对方提出以房抵债,现在又说要迟延履行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以房抵债能不能迟延履行合同,以及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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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一般不可以迟延履行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以物抵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承认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方式。依照《民法典》规定,只要在债务最后偿还期尚未结清之前,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共识并签字,这一协议即为合法有效。但前提是该行为不能违反禁止流质或流押的条款,否则其效力便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当债务人在债务尚未到期前无法履行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进行以物抵债,且双方达成共识后,便可按约定执行以物抵债。当物权即刻转移给债权人后,原本的债务也将同时失效。这表明在正常的以房抵债情形下,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正当性。 最后,关于迟延履行,若一方想要迟延履行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比如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除此之外,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而迟延履行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以房抵债不能迟延履行合同,除非存在法定的可以迟延履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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