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父母的生前赠予份额已完成,去世后可以重新算遗嘱再次继承吗?

我家老人在生前已经把一部分财产赠予给某个子女,并且赠予流程都完成了。现在老人去世了,其他子女觉得这部分赠予的财产应该重新按照遗嘱来分配继承。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重新算遗嘱再次继承这部分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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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父母生前赠予份额已完成,去世后不可以重新算遗嘱再次继承。 首先,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该财产就不再属于赠与人的遗产范畴。例如,父母将房产赠与某个子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这个房产就已经属于该子女所有了。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权利转移完成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不可撤销。法定撤销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例如,如果受赠子女虐待父母,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最后,遗嘱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已经完成赠予的财产不属于立遗嘱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再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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