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不能享有继承权?
我是继子女,现在面临继父母遗产分配问题,不太清楚自己是否有资格继承。我和继父母平时有一定的生活往来,但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算形成了抚养关系,想了解下具体怎样才算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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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不一定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抚养关系。 所谓抚养关系,通俗来讲,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进行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教育;或者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在生活上对继父母进行扶助等。比如,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关心照顾继子女的日常生活;或者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时,为继父母提供生活费用、照顾他们的起居等。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若不存在抚养关系,则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遗产分配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经协商,也可以自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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