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的专利是否可以用来评职称?


转让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用于评职称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专利转让的相关概念。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相关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次,从评职称的角度来看,如果本人是发明人,将专利转让给别人,那么在职称评审时通常是可以使用的。因为发明人在专利的创造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其成果可以作为自身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一种体现。例如,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项新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之后将该专利转让给了企业,在评职称时,他可以凭借自己作为发明人的这一专利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然而,如果别人是发明人,被转让人一般是不能将该专利用于职称评审的。因为被转让人只是获得了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非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无法体现其自身的专业创造能力。例如,甲是某项专利的发明人,将专利转让给了乙,乙在评职称时通常不能将该专利作为自己的成果来申报。 另外,还需要注意评审单位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职称评审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规定。有些评审单位可能更看重专利的质量、创新性以及与申报职称的关联性等因素,即使是自己作为发明人转让的专利,如果不符合评审单位的其他要求,也可能无法在评职称中起到作用。例如,某些高校在评定教授职称时,要求专利必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重大的创新和应用价值。 总之,转让的专利能否用于评职称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关键在于本人是否为发明人以及是否满足评审单位的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