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表明,在因不可抗力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其次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在合理限度内,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需承担一定责任。 再者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外,受害人故意也是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撞向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无需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最后,第三人过错也可能导致行为人免责。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的宠物狗咬伤了乙,但实际上是丙故意激怒了狗才导致咬伤事件发生,那么应由丙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总之,了解这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对于在侵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