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有异议该怎么办?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提出异议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受案范围就是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并处理的案件类型和范围。不同的仲裁机构会根据自身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自己能够处理哪些国际商事纠纷。例如,有些仲裁机构可能专注于处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而有些则可能涵盖更广泛的领域,如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纠纷。 当您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异议时,是有相应的解决途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虽然这里主要提到的是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受案范围的异议往往也与仲裁协议的约定相关。因为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通常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认为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不在其受案范围内,应该尽快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因为大多数仲裁规则都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通常来说,您需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如果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可能会被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仲裁机构在收到您的异议后,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法律进行审查。他们会查看仲裁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其受案范围。如果仲裁机构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您仍然不服,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此外,在处理这类异议时,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异议主张。比如,仲裁协议的具体条款、相关的合同文件、交易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不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重要证据。 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的程序来进行。及时、准确地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