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怎样的?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在法律上主要是指自然人是否具备通过签订合同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一能力的判定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这类自然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他们能够独立承担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一位25岁的上班族,他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12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了一本价格适中的漫画书,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有效的。但如果他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大额的购买电子产品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就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 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他们的民事活动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来进行。比如,一个5岁的孩子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是依据其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的。在订立合同前,了解自己和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