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有哪些赔偿?


在车祸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涉及的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赔偿项目及依据。 首先是丧葬费。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计算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得到的金额就是丧葬费的赔偿数额。 其次是死亡赔偿金。它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同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例如,如果死者是一位65岁的城镇居民,那么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就是20 - (65 - 60) = 15年,然后用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15年,就能得出大致的赔偿金额。 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当死者生前有需要抚养的人时,责任人需要赔偿这部分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有详细说明。比如,死者有一个10岁的孩子需要抚养,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就要计算到孩子18岁,也就是8年,再结合当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另外,还可能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受害人的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责任人需要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死者在事故发生后经过了抢救治疗,还会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这些费用也可以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之,在车祸死亡赔偿问题上,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