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和电动车相撞各承担一半责任是怎么回事?


在交通事故中,当交警判定汽车和电动车相撞双方承担“一人一半责任”,也就是同等责任,这意味着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同等责任的赔偿处理,首先是由汽车方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如果电动车一方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双方按照50%的比例分担。比如电动车一方的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限额的部分,汽车方和电动车方各自承担50%。 如果汽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汽车方承担的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可以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而电动车一方如果自身也有责任,对于汽车方的损失,同样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如汽车的维修费用等,电动车方要承担一半。 总之,在一人一半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要先经过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担,并且商业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减轻汽车方的赔偿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