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证据有哪些,常见方法有哪些?


在案件调查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案件调查证据的类型以及常见的收集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就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信件等。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像作案工具、被损坏的物品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则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接下来,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对于书证和物证,通常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现场勘查就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和检查,以发现和提取相关的证据。搜查则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扣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 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调取监控录像时,需要向相关的监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对于手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固定。 证人证言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意见的获取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勘验笔录则是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制作而成。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有这样,收集到的证据才能在案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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