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费用由谁承担?
我受了工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但我不知道这笔陪护费用该由谁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单位承担,或者有其他规定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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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陪护费用由谁承担是一个在工伤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陪护费用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进行陪护所产生的费用。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陪护费用的承担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意味着,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那么单位有责任安排人员护理或者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如果单位没有安排护理,职工自己聘请护理人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当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综上所述,在停工留薪期内,陪护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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