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法院的案件会有不审理的情况吗?


在司法实践中,到了法院的案件确实存在不审理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法院受理案件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法院才会正式进行审理。这就好比进入一个比赛,得先满足参赛资格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比如,你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法院根本不知道要让谁来应诉,那就无法进入审理程序。 还有一种情况是,案件在受理后,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也可能不继续审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到了法院的案件并非都会进行审理,存在多种可能导致不审理的法定情形。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仔细了解原因,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