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增项目都有哪些呢?


所得税调增项目指的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增加的项目。简单来说,就是会计上已经列支的某些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不允许全部扣除或者不允许扣除,所以要把这些部分加回到利润中去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是超标的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了2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12万元;按照销售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5万元。那么只能扣除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就需要进行所得税调增。 其次是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加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根据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因未按时缴纳增值税,被加收了5000元滞纳金,这5000元就需要调增。 再者是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支付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因环保违规被处以10万元罚款,这10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调增。 另外,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了这个标准,超出部分就需要调增。假设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5万元,那么可扣除的限额是12万元,超出的3万元需要进行调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