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中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当企业存在某些营业外支出项目时,按照税法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全额扣除,需要进行调增处理。 首先,税收滞纳金是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税收滞纳金是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是因为税收滞纳金是企业违反税收法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能让企业将这种违规成本在税前扣除。 其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需要调增。这里的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企业给予的经济处罚;被没收财物则是行政机关将企业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这些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它们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所受到的制裁,不能作为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 此外,非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而非公益性捐赠,比如企业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在扣除范围内,所以需要调增。 最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需要调增。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企业的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有直接关联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没有关系,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将这部分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