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吗?
我开了家小公司,在做财务核算时,发现有一些营业外支出。现在到了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这些营业外支出能不能在汇算时扣除,要是能扣除的话该怎么操作,不能扣除的话又是什么原因,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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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以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汇算的概念。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比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所得税汇算则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调整,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如果营业外支出属于上述这些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是不能扣除的。 然而,有些营业外支出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时扣除的。比如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因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的损失,如存货的正常损耗等造成的营业外支出,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对于营业外支出能否扣除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对于不能扣除的营业外支出要进行纳税调增,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对某些营业外支出的扣除情况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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