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制裁措施,目的是保障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行政处罚种类。 首先是罚款。罚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情况,都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比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时,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这就好比是给企业按下了“暂停键”,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再者是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执业资格,就可能会面临这种处罚。比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另外还有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收入,会被依法没收。例如,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等,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就属于违法所得,会被没收。 最后是行政拘留。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