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当由哪些文件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涉及到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文件: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来决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它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它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样,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当地特有的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以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例如,某部门规章对行业内的一些轻微违规行为设定了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罚,以规范行业秩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例如,某市政府规章对城市管理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和小额罚款的处罚,以维护城市的整洁和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