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食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我最近在关注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事情,自己也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挺感兴趣。就是想弄明白,要是出现了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该处罚的情况,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呢?想详细了解下确定管辖权的具体规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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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涉及多方面规定。首先,食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在级别管辖上,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如果出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应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要是对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总之,食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域、级别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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