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判断是否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看: 首先是犯罪主体。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简单来说,只要年满十六周岁,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个人,或者各类单位组织,都可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食品生产小作坊的老板,还是大型食品企业,都在这个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是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的是非食品原料且有毒有害,或者明知道销售的食品掺了这些东西,还故意去做。一般来说大多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比如,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让食品卖相更好,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就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再者是侵犯的客体。这个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来保障食品安全,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因为消费者购买食用了这些有毒食品,很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色素、有毒化学物质等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这些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这四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