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厂搬厂员工不愿意去应如何获得赔偿?
我在一家小厂上班,现在厂要搬地方了,我不太想去。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呢?是按什么标准赔?具体该怎么算?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赔偿细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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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厂搬厂,员工不愿意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员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工厂搬迁就可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您在该厂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个月的工资;要是工作了4年半,那就是4.5年,按5年算,经济补偿就是5个月工资;若只工作了4个月,那就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工厂搬迁距离较近,对员工生活影响不大,不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拒绝前往可能就无法获得补偿。所以具体还得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相关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 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主观因素。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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