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增调减项目都有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申报时,对纳税调增调减项目不太清楚。听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项目需要调增,有些需要调减,可我完全弄不明白。想知道具体都有哪些项目属于调增,哪些属于调减,这样才能准确完成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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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和调减项目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重要概念。在理解这些项目之前,我们要先知道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得出的。 纳税调增项目是指会计上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列支,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者不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常见的纳税调增项目有: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收滞纳金,它是因为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罚款性质的支出,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行政性罚款,如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同样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纳税调减项目则是指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或者会计上已确认为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比如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会计利润中调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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