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涉及到的重要概念。 纳税调整增加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那部分金额。这通常是因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有些费用的扣除标准或者收入的确认方式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比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会计上是全额计入费用的,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那么超过的部分就需要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些不得扣除的项目,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已经扣除,就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纳税调整减少额则相反,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少的那部分金额。常见的情况有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这部分收入就可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些免税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已经计入了收入总额,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做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总之,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手段,准确理解和计算这两个金额,对于企业正确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