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添加妻子名字是否被视作赠予?


在法律层面,房产证添加妻子名字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不同情形有不同认定。 首先,要明确赠与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一种无偿的财产转让行为。 从一些情况看,房产证添加妻子名字可视为赠予。当一方明确表示是将自己房产部分份额无偿给予妻子,并完成了房产登记变更,这符合赠与特征。比如,丈夫在婚后自愿将原本个人所有的房产加上妻子名字,且无其他特殊约定,妻子也接受,房产从个人所有变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可认定为赠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特定情况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妻子因受赠获得房产部分权益,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然而,这一行为也可能更像夫妻对房产权益的约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在添加名字时,有关于房产权益分配的书面约定,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夫妻书面约定添加名字后,房产按一定比例共同所有,这就是一种财产约定。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夫妻关系破裂时,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夫妻双方在进行房产证添加名字操作时,最好能够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明确房产的归属,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的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