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再审的合议庭可以是同一个吗?
我遇到了个法律问题,我的案子经历了一次再审,现在又要进行第二次再审。我有点担心,这两次再审的合议庭会不会是同一拨人啊?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允不允许两次再审的合议庭是同一个呢?我就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展开


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两次再审的合议庭不可以是同一个。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虽然法条未直接规定两次再审合议庭不能同一,但从公正审判角度看,同一合议庭审理两次再审案件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等影响公正裁判的因素出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体现了保障审判公正、避免利益关联等原则。如果两次再审都由同一合议庭进行,会让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所以,基于这些法律规定和原则,两次再审通常不会安排同一个合议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