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是否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
我有个官司二审被发回重审了,我不太清楚这之后的程序。想知道二审发回重审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个案子呢?我担心还是原来的人会不会有先入为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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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当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是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合议庭”,简单来说,合议庭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多名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的一个审判组织,他们一起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样可以集思广益,保证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也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当案件被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必须重新组织合议庭来审理案件。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的客观性。如果还是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审理,可能会因为之前已经有了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而难以做到完全客观地重新审视案件。重新组成合议庭能够避免这种先入为主的情况,让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准确的处理。所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只要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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