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回重审的案子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

我的案子被发回重审了,我发现之前一审的书记员还是参与这个案子。我担心他可能会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我就想了解下,在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书记员需不需要回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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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发回重审的案子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人员与案件存在某些特定关系时,要退出该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发回重审,书记员就必须回避。判断书记员是否需要回避,关键还是看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如果书记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又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那么就需要回避。要是不存在这些情况,仅仅因为案件发回重审,一般来说书记员不需要回避。 当事人如果认为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这样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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