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报表不符是什么情况?


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报表反映的是企业不同方面的财务信息,它们之间存在差异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可能导致二者不符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确认为收入。而税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采用收付实现制。比如,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会计上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但税法可能要求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对于一些特殊业务,税法有特殊规定。 其次,成本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会计上可以据实列支的成本费用,在税法上可能有扣除限额。例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一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这些项目在会计上可能已经计入了成本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最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但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就会导致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报表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由于上述合理原因导致的报表差异是正常的,但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反映。如果企业故意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使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报表不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