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外币所得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涉及外币业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担心出现少计或多计外币所得的情况。想了解一旦发生这种状况,具体要怎么处理,会面临什么后果,以及在处理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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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外币所得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到了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于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部分,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存在少计或者多计上述所得的情况,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更便于统一管理和核算。而且汇率会随市场波动变化,明确不同阶段的折算汇率,能保证税收计算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相关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即期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和银行挂牌汇价的最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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