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民事案件到二审了,不太清楚法院在二审时合议庭是怎么回事。比如合议庭人员怎么组成,他们有什么职责,和一审的合议庭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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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的相关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意味着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包括人民陪审员。这和一审有所不同,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这是为了保证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表决时,能够形成有效的多数意见。比如三人合议庭,两人意见一致就可以形成决议;五人合议庭则三人意见一致就能作出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对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合议庭成员都要共同参与。对于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这确保了每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都能得到体现,也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此外,合议庭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他们需要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合议庭有权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总之,二审合议庭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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