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否属于监视居住?
我想弄清楚留置和监视居住这两个概念。之前听到有人提到留置,也了解过监视居住,但一直不确定留置是不是就等同于监视居住。我很想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比如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这些方面有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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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监视居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留置并不属于监视居住。 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措施。它主要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被留置人员通常会被关押在特定的留置场所。 而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一些特殊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下适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两者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这也决定了它们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不同。留置主要针对的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由监察机关适用;监视居住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检法机关适用。所以,留置和监视居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措施,留置不属于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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