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时候,具体是怎么组织进行的呢?比如是一个法官单独审,还是几个法官一起审?这种组织形式有什么规定和依据吗?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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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涉及合议制,这是一种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是行政诉讼中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具体来说,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由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来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种形式适用于各类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能够更好地运用专业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和裁决。 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通常是从普通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可以将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和生活经验带入到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和表决。 与合议制相对的是独任制,但在行政诉讼中,独任制的适用有严格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以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这样的组织形式有助于保障行政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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